——【股東往來款】——
很多小微企業,公司和老板(個人股東)之間常常“不分你我”。公司賬戶就像老板的私人錢包,資金往來隨意,長期掛賬屢見不鮮。很多老板認為:“公司都是我的,錢轉來轉去有什么問題?這種看似“親密無間”的操作,正為企業埋下巨大的稅務和法律“地雷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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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風險:一筆“借款”可能換來20%的稅單
首先,我們來談一個最直接、也最容易被稽查的風險。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3〕158號)第二條規定:
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,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,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,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這是什么意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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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景: 老板從公司賬上轉出100萬元,會計將其記為“其他應收款—股東借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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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鍵時間點: 12月31日。如果到了這一天,這筆錢既沒有還給公司,老板也無法向稅務局證明這100萬是用于公司采購等公司經營用途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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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認定: 那么,稅務局有權認定這100萬實質上是公司給老板的分紅!
后果是什么?
老板需要就這100萬元,繳納20%的個人所得稅,也就是20萬元。這筆稅負是突如其來的,并且由于事先沒有規劃,往往會給股東帶來巨大的現金流壓力。
提醒:
這種風險不僅存在于明顯的借款中,也包括公司為股東個人購買房產、車輛等消費性支出,只要最終掛在股東名下,均可能被“視同分紅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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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風險:“有限責任”的責任不再有限
小微企業的最大優勢之一,就是有限責任公司。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。然而,隨意的資金掛賬,正是在親手摧毀這層保護罩。
法規: 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條:
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,逃避債務,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,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,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,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這又是什么意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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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為“濫用”? 公司和股東之間財產混同、不分彼此,就是最典型的濫用。當公司賬上的錢可以隨意被股東挪用于個人生活消費、房產購置時,法院就會認為公司和股東實際上是“一套人馬,兩塊牌子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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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命后果: 一旦公司對外欠債還不上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主張“揭開公司的面紗”,要求股東個人用其全部家庭財產來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這意味著,不僅公司資產要被清算,老板的房子、車子、存款都可能不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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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公司的“終極噩夢”: 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,法律要求更為嚴格。一旦發生糾紛,股東需要自己來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是獨立的,如果證明不了(而事實上,混同的公司根本證明不了),直接承擔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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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化解風險?
面對這些風險,絕不能心存僥幸。必須從現在開始,規范財務行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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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格區分“公戶”與“私戶”: 牢固樹立公司財產獨立的意識。公司的錢不是老板的私房錢,每一筆支出都必須有合規的名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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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底清理往來款: 對于非公司員工的股東的借款,務必在12月31日前歸還。對于是公司員工的股東的借款,在12月31日前完成費用報銷流程。形成“年底清”的規范習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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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內部憑證: 任何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,都必須有完備的協議、決議和會計憑證。尤其是大額資金,更要注意其合理的商業目的。
“親兄弟,明算賬。” 股東與公司之間,保持一份“健康的距離”,不僅是法律的要求,更是企業能夠行穩致遠的基石。切莫讓一時的“方便”,最終演變為稅務稽查的罰單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悲劇。規范財務,從清理每一筆不當掛賬開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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