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【跨期租金的稅務及賬務處理】——
企業在11月份一次性收到了2025年11月至2026年10月的全年房租,并且已經向承租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。這種情況下,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應該如何處理?收入又該如何確認?
一、增值稅處理
處理方式:在開具發票的當期(11月)一次性申報繳納增值稅
政策依據:
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,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:
分析:
由于出租方在11月份已經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,根據"先開具發票的,為開具發票的當天"的規定,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為開具發票的當天。
因此,全部租金的增值稅都應在所屬期11月份申報繳納,而不是按月分攤繳納。
二、收入確認及企業所得稅處理
處理方式:按月分攤確認收入,跨年收入分別計入相應年度
政策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九條規定:
分析:
雖然租金在11月份一次性收取,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:
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差異:
-
增值稅:按開票時間確認納稅義務,一次性繳納
-
企業所得稅:按權責發生制原則,按月分攤確認收入
這種差異源于不同的稅法規定目標:增值稅注重交易形式和發票管理,而企業所得稅更注重經濟實質和收入與費用的期間匹配。
企業在處理類似業務時,注意同時遵循兩種稅法的不同規定,做好稅務處理和會計核算的協調,確保合規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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